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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残联公告
2007-4-6 11:48:58    来源:  

为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,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(国务院第488号令)、《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》、《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》及相关文件的精神与要求,我会决定从2007年3月21日起至6月10日,对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拨款的全额、差额单位、自收自支单位及非企业单位,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。凡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1.5%比例的单位,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同时一并追缴往年未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。对无正当理由,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,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,我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特此公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 2007年3月21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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